據(jù)蕪湖市紀委消息,由市紀委調查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鄒維琴濫用職權、貪污、受賄一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鄒維琴有期徒刑十六年,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經(jīng)中共蕪湖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并報市委批準,給予鄒維琴開除黨籍處分,由所在單位辦理開除公職手續(xù)。(作者:唐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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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蕪湖市鏡湖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 鄒維琴 被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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