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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就我國批準《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答記者問
新華網(wǎng)北京4月24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批準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就條約的若干重要問題接受記者專訪。
問:《北京條約》關注的保護領域是什么?主要內容和最大亮點是什么?
答:《北京條約》關注的是著作權中表演者的權利。在表演領域中,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主要包括兩種類型的權利:一是表演權,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是作者的權利,例如,作家老舍先生對其作品《駱駝祥子》擁有許可該作品搬上話劇舞臺的表演權;二是表演者權,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員等)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包括對其表演進行現(xiàn)場直播、錄制、制作音像制品發(fā)行,以及通過網(wǎng)絡進行傳播的權利,這是表演者的權利,屬于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鄰接權的一種。
《北京條約》是基于國際社會對表演者和表演者權利的重視,對表演者的聲音和形象給予全面保護的新的國際規(guī)范,主要針對錄制在“視聽錄制品”中的表演,為表演者規(guī)定了廣泛的權利,包括表明身份權、禁止歪曲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和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以及締約方可視具體情況規(guī)定的出租權、廣播和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的權利。條約最大的亮點是填補了視聽表演領域給予表演者全面保護的國際條約的空白,平衡了創(chuàng)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環(huán)節(jié)的利益關系。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北京條約》的有關背景。
答: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表演者權利的國際公約是1961年的《羅馬公約》,當時對表演進行攝錄主要是為了拍攝電影,由于擔心保護電影演員的表演者權會妨礙對影視作品的后續(xù)利用并影響影視產業(yè)的發(fā)展,《羅馬公約》將表演者權主要限定在對表演者聲音的保護范圍內。然而,隨著攝錄設備的普及,對表演的攝錄變得極為簡單易行,在影視產業(yè)外也產生了大量的“視聽錄制品”,而傳播技術的發(fā)展也使得對“視聽錄制品”的利用方式日益豐富,很多國家迫切要求盡快制定新的國際條約,以在世界范圍內對利用“視聽表演”的行為加以規(guī)制。
條約的談判始于1993年。由于美國等國家擔心新條約對錄制在“視聽錄制品”中的表演進行高水平的保護會使電影演員享有過多權利,從而導致其極為強大的影視產業(yè)受到?jīng)_擊,而歐盟等國家則站在表演者的角度要求對“視聽錄制品”中的表演提供充分國際保護,雙方分歧較大,導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和2000年兩次召開的外交會議均未能夠締結此條約。
?。玻埃保材辏对拢玻度帐澜缰R產權組織在北京召開了由中國政府承辦的第三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并成功締結了《北京條約》?!侗本l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在我國締結,并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平等的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高銳表示:“中國政府對《北京條約》的締結做出了杰出貢獻,在中國成功締結該條約,也意味著全球經(jīng)濟生產和文化生產的重心正在向亞洲轉移。”
截至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72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簽署了《北京條約》,其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博茨瓦納共和國已經(jīng)正式批準條約,我國成為第3個批準條約的國家。
問:我國批準《北京條約》有什么意義?
答:我國批準《北京條約》意義重大:一是作為《北京條約》的締結地,我國批準該條約,將在成功舉辦外交會議和推動締結《北京條約》的基礎上,大大提升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形象,增加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話語權,有助于我國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發(fā)揮我國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積極作用;二是《北京條約》生效以后,表演者在其“視聽錄制品”中的權利將得到承認和充分的保障,表演者的創(chuàng)造熱情將進一步激發(fā),從而促進表演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廣泛傳播;三是表演行業(yè)類型豐富,廣播、影視、舞臺門類多,《北京條約》將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文化產業(yè),特別是演出產業(yè)中,會推動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提升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并會使更多的人享受到豐富的精神文化產品;四是《北京條約》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表演者納入保護范圍,對于擁有5000年悠久歷史的我國而言,也有利于促進我國傳統(tǒng)民間表演藝術發(fā)展,挖掘、推廣我國傳統(tǒng)民族表演藝術,推動中國傳統(tǒng)文化“走出去”;五是該條約是以北京市這個城市命名的,有利于推進北京國際化城市建設。
批準這個條約利大于弊,具體說,一是我國政府一直重視對表演者權利的保護,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從總體上已基本達到《北京條約》規(guī)定的標準;二是《北京條約》延伸了表演者的保護范圍,涵蓋了“文學或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表演者,而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資源和相應的表演者數(shù)量是其他國家難以相比的;三是根據(jù)我國視聽產品出口量小于進口量的現(xiàn)實情況,我國將在《北京條約》第11條第3款許可的前提下,對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尚未規(guī)定的該條約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關于“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予以保留;四是《北京條約》生效后,中國表演者將在同是《北京條約》批準或加入國的國家獲得全面保護,當然,中國政府也將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
問:我國批準《北京條約》后,下一步工作有什么安排?
答: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規(guī)則,《北京條約》需要至少其30個成員國批準或加入后方能生效,從以往的情況看,國際條約從簽署到生效大致需要6到10年的時間,我國批準該條約后,將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一同推動該條約早日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批準《北京條約》,我們將認真全面地予以實施。一是條約規(guī)定的一些內容涉及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律的修改,對此,我們將利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時機做好相關工作;二是積極做好履行《北京條約》的宣傳解釋,做好社會公眾,特別是表演者權利保護的知識普及工作,讓權利人、從業(yè)者,以及有關行業(yè)理解、掌握并運用《北京條約》;三是將開展有關專項活動,積極推進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行業(yè)協(xié)會的建立和發(fā)展,為表演者提供更為全面的保護和服務。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北京條約 表演者 條約 批準